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在农贸市场周边公共区域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