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实施影响经营的市场升级改造、维修等行为时,未提前三十日告知场内经营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