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消费者和进入市场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的区域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动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