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消费者和进入市场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的区域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动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