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划行归市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