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制止场内经营者超出摊(店)范围、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的;(二)未履行保洁义务,市场内存在乱挂乱吊、乱堆乱放、积水外溢、垃圾散落等情况的。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