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止场内经营者超出摊(店)范围、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的;

(二)未履行保洁义务,市场内存在乱挂乱吊、乱堆乱放、积水外溢、垃圾散落等情况的。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