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市场基本设施损坏应当维修而未及时维修的;
(二)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应当公布的信息的;
(三)未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设置商品分类经营区域和市场摊位的;
(四)未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的;
(五)未定期开展市场内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
(六)未安装视频安防设施且有效运行或者保存视频监控数据不满六十日的。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