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违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