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周边公共区域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