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进入农贸市场,应当服从管理,在指定区域内停放车辆。

车辆临时进入农贸市场装卸货物的,应当经市场经营管理者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装卸;非装卸货物的车辆,不得驶入市场商品交易区。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