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实施影响经营的市场升级改造、维修等行为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场内经营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突发事件除外。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