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定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并免收摊位租赁服务费。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