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联动执法工作机制,针对在农贸市场周边公共区域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农贸市场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制度,及时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信息,并记入诚信档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县(区)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纳入数字化城管监督范围,实行实时动态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监管职责,根据依法、合理、及时、有效原则,采取个别约谈、集中约谈等方式,对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指出存在问题,依法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