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开发建设活动造成卡山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实行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