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卡山自然保护区外围五公里范围为外围保护地带。

在卡山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园区经营以及其他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建立生态恢复区,建设生态迁徙走廊,设置围栏、围网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

在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有关活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的,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治理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