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