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被处罚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的;

(二)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