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被处罚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的;(二)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