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六章 烟草专卖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依法查获的没有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