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六章 烟草专卖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存放地;(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五)采用录像、摄影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