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要的保护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