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可以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教育基地、旅游景点,可以利用馆藏文物举办展览、进行科学研究。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