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公安、工商行政、海关、旅游、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利用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盗窃、盗掘、走私、非法经营、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