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二十五条有效文物征集由依法设立的文物收藏单位进行。文物收藏单位的征集人员在征集文物时应当出示文物行政部门制发的证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征集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文物征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征集文物,应当与文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签订合同,明确征集文物的名称、数量和权属等内容,并附加征集文物的照片以及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