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十七条有效考古发掘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程,保证发掘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考古发掘单位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活动。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施工、生产或者其他妨碍考古发掘的活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出土的文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新闻媒体对考古发掘现场制作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