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十六条有效因建设工程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的危险,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发掘,同时补办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