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十八条有效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可以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