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发展渔业生产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重大贡献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渔业资源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