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边防、海关、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水利、国土资源、海事、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林业、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