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者进行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者增殖站,或者未按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