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