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二条有效对符合养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养殖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核发养殖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