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九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