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不足三人的,可以同邻近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的代表组织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