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情况通报,开展调研和视察。代表参加前款规定的各项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