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