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