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走访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