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