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