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
(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二)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四)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五)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