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下列准备工作:(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四)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