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议程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关于通知代表时限的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