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有关机关、组织在调研前应当向代表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调研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将调研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将调研报告提交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