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