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代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包括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被约见人应当及时参加约见活动,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出办理的措施和意见。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与代表见面的,应当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并说明情况。
约见活动结束后,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约见时代表所提建议、意见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