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选举投票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根据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发放选票;

(二)核实参选人数,复查选民登记情况,确认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制作票箱、印制选票,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名次按姓氏笔画为序;

(四)布置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安排主持人;

(五)组织选民推选监票员、计票员若干人;

(六)制订选举投票方法及注意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