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三)违反节能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四)对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