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