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送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或者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