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