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即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